







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93号建议的答复函



曹振宇等代表:
你们提出的《关于在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安装声屏障降噪装置的建议》(第393号)收悉。现答复如下:
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于2003年建成通车,在建设时期已对两侧噪音敏感建筑物路段设置了隔音设施,项目环境评价获得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认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二条“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,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,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,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”和第三十七条“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,并采取减轻、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”之规定,对于目前存在的噪音污染问题,其主体责任不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,建议由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装隔音设施,我厅将全力支持配合。
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!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8年5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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